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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黄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26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4月份起,被告人黄某在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新屋队永福百货内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赌博。2014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将上述地点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范某等4人,起获“六合彩”投注单共102张,赌资357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结合被告人黄某聚众赌博的时间和获利情况以及其如实供述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如实供述,坦白,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良好;2.犯罪的场所规模不大,时间不长,并没有造成太大不良影响;3.犯罪的数额不是很大,没有对社会造成很大的损失;4.被告人是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4月份起,被告人黄某在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新屋队永福百货内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赌博。2014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将上述地点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范某等4人,起获“六合彩”投注单共102张(共4期),赌资357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合益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六合彩投注收据102张;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范某、刘某、蒙某、袁某的证言、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对作案地点、赌资、六合彩投注单投注收据的照片指认、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扰乱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黄某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且是初犯,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赌资35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投注单收据102张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卫红人民陪审员  骆锦明人民陪审员  郭志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韵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