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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法民初字第03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法民初字第03310号原告程某某,女,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陈良平,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程家勇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公告费200.00元,均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牟春香人民陪审员  王小玲人民陪审员  赵 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