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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学智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学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445号罪犯吴学智,曾用名吴东鹏,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三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09)巴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学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2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两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吴学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学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二○一三年七月至二○一四年十月在三监区从事监督岗、绕线圈劳动,累计获考核分253分,记功4次。本院认为,罪犯吴学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学智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审 判 员  訾红梅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