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李淑卿与陈香蕊、吴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卿,吴龙金,陈香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686号原告李淑卿,女,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卢泵林,男,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龙金,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陈香蕊,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卿与被告吴龙金、陈香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卿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淑卿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淑卿负担。审判员  陈艺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