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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开商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无锡市乐耀玻璃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恒盛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乐耀玻璃有限公司,无锡市恒盛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开商初字第00143号原告无锡市乐耀玻璃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江阴市青阳镇青桐工业大桥振阳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强,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恒盛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西拓区新科三路1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乐耀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恒盛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乐耀玻璃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乐耀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市乐耀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恒盛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无锡市乐耀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颖代理审判员 孙 熠人民陪审员 边卫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