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周小堂与舒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堂,舒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900号原告周小堂,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舒斌,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小堂与被告舒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8元,退还原告周小堂。代理审判员  袁晓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祁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