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乃尔诉被告XX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乃尔,XX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68号原告郝乃尔,男,汉族,1936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毋红卫,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学斌,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XX强,男,汉族,1978年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乃尔诉被告XX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乃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易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