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解民三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乃尔诉被告XX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乃尔,XX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68号原告郝乃尔,男,汉族,1936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毋红卫,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学斌,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XX强,男,汉族,1978年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乃尔诉被告XX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乃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易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