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叶光兴诉被告姜静、刘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光兴,姜静,刘亚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319号原告:叶光兴,男。被告:姜静,女。被告:刘亚江,男。原告叶光兴诉被告姜静、刘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光兴于2015年2月16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光兴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光兴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5元由原告叶光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明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明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