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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叶光兴诉被告姜静、刘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光兴,姜静,刘亚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319号原告:叶光兴,男。被告:姜静,女。被告:刘亚江,男。原告叶光兴诉被告姜静、刘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光兴于2015年2月16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光兴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光兴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5元由原告叶光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明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明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