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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刑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昆刑初字第0101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汽车驾驶员。2014年9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9月1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胡建华,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4)2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胡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皖S×××××重型普通货车沿昆山市星湖路由西向东直行通过富春江路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苏E×××××轻型普通货车碰撞,致使苏E×××××轻型普通货车侧翻,造成被害人侍某、宋某受伤,被害人侍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定罪无异议。被告人杨某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皖S×××××重型普通货车沿昆山市星湖路由西向东直行通过富春江路路口时,车辆车头前部与沿富春江路由南向北直行的由被害人侍某驾驶的载有成员宋某的苏E×××××轻型普通货车车身左侧后部发生碰撞,致使苏E×××××轻型普通货车侧翻后压到被甩出车外的侍某,造成被害人侍某、宋某受伤,其中被害人侍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侍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赔偿了被害人侍某亲属人民币15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查获经过,身份信息,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预付金收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及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缪美琴人民陪审员  章静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晓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