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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5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强与井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井远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553-1号原告李强,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井远明,男,1967年7月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井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井远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