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招科诉被告银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招科,银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426号原告吴招科。被告银彬。本院在审理吴招科诉银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吴招科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招科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招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 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译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