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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招科诉被告银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招科,银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426号原告吴招科。被告银彬。本院在审理吴招科诉银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吴招科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招科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招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 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译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