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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叶万福申请执行王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万福,王海,黄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叶万福。被执行人:王海。被执行人:黄丹丹。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旌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海、黄丹丹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黄丹丹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海、黄丹丹银行存款贰万圆整(小写:2000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