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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闫素珍与常青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素珍,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362-2号申请执行人闫素珍,女,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青,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素珍与被执行人常青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闫素珍依据发生法律效力(2015)西莲证经字第1634号执行证书,要求被执行人常青支付借款本金77.7万元及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闫素珍与被执行人常青达成和解协议,由第三人王建刚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执行人常青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18号2幢1单元10901号房屋(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未央区字第1100112013-25-2-10901-1号),并将购房款交付申请执行人闫素珍以抵偿(2015)西莲证经字第1634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债务。上述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莲证经字第1634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