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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少民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少民初字第002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程祖康。被告袁某甲。委托代理人陈建华,连云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诉被告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祖康、被告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袁某乙。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经常与其他女人网聊且彻夜不归,并发现被告与一女子共同治疗性病的诊断书及交款单,被告还曾要求原告到医院打针预防感染性病。被告不思悔改,且多次殴打原告,双方吵闹多次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2009年至今一直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袁某甲辩称,原告所述我们分居等情况不属实,我与原告仅因琐事发生口角,事后我也多次到原告现住处赔礼道歉,我们二人感情没到破裂程度。另外,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甲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袁某乙。原告本次起诉系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发生肢体冲突。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二人已分居多年等事实,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共同营造平等、和睦、稳定的家庭氛围。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甲自由恋爱,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系在所难免,并无根本性矛盾,且被告袁某甲当庭表示,今后会加强沟通,努力化解矛盾,故本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另外,原、被告的婚生子袁某乙系未成年,其健康成长也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综上,本院对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袁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用24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审判员 赵 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芳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