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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42号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负担。审判员  靳跃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若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