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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田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民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610号原告田某,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被告王某,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悦泰利贞大厦2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