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一终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光权与被上诉人石门县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光权,石门县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一终字第3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光权,男,1969年出生,土家族,工人,住石门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国广,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门县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门县经济开发区天供山居委会七组。法定代表人雷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平,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光权与被上诉人石门县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矿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光权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广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天矿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浚审判员 贺德全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