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商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戴新华与杨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新华,杨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商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新华。委托代理人:潘琼华,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燕青,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月华。上诉人戴新华为与被上诉人杨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清县人民法院(2014)湖德商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戴新华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新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新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上诉人戴新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王 钧代理审判员 黄丽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