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张文卫与祖正民、孔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卫,祖正民,孔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民初字第00104��原告张文卫。委托代理人江玉建(受张文卫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祖正民。被告孔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卫与被告祖正民、孔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卫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文卫已预交),由原告张文卫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