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罪犯陈辅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辅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8号罪犯陈辅昆,男,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07)洪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辅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陈辅昆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0八年五月五日,以(2008)赣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一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江西省景德镇监狱代表李夏出庭提请减刑建议,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乍明、王志华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陈辅昆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辅昆在二0一二年四月至二0一四年八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十八次,单项表扬五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陈辅昆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陈辅昆在服刑期间,虽具有悔改表现,但对原判认定的赃款未予以退缴,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辅昆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二00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李晶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