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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103)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广荣,刘爱兵,刘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39号原告:赵广荣。被告:刘爱兵。被告:刘琪。本院受理原告赵广荣与被告刘爱兵、刘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广荣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