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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燕飞与张建华、张婷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1946号上诉人李燕飞。上诉人李燕飞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66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燕飞称,原审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燕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双碑村七组龙泉驿集建用(2009)字第39324号农村建设地使用权证内53.05平方米的使用权归李燕飞,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李燕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家德审 判 员  邓云茂代理审判员  陈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