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蒙亚会与上饶市凯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浮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亚会,刘伟胜,上饶市凯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浮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329号原告蒙亚会,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告刘伟胜,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上饶市凯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浮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负责人张纪锋。委托代理人刘明。原告蒙亚会与被告刘伟胜、上饶市凯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浮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静波代理审判员 沈海星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