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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XX、黄国峰与黄国峰、郑于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黄国峰,郑于飞,齐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785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朱瑞康、孙均。被告黄国峰。被告郑于飞。被告齐超。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黄国峰、郑于飞、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童栎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