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青岛市锦鑫州海参食府与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佐荣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锦鑫州海参食府,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胶行初字第19号原告青岛市锦鑫州海参食府,住所地胶州市苏州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东林,男,汉族,系胶州市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东楼。法定代表人张险峰,局长。第三人王佐荣,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市锦鑫州海参食府诉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佐荣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青岛市锦鑫州海参食府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市锦鑫州海参食府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锦鑫州海参食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管德志审 判 员 刘大波人民陪审员 刘 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