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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文学与武汉市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学,武汉市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714号原告张文学。委托代理人张曼,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翔,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学诉被告武汉市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文学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孝清负担。审判员  李世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游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