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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26)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占峰,安徽省凤阳县城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52号原告:王占峰。被告:安徽省凤阳县城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占峰与被告安徽省凤阳县城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占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