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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竹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先琼与黄伯清、李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琼,黄伯清,李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陈先琼,女,38岁。委托代理人李勇,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伯清,男,50岁。被告李理,女,49岁。原告陈先琼与被告黄伯清、李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先琼撤诉。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 忠人民陪审员  黄开明人民陪审员  廖明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