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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钢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钢民初字第426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张燕,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董英,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弭 强代理审判员  翟慎平人民陪审员  张传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