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刑执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XX林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号罪犯XX林,女,1961年10月21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马家坪*号附*号。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湘法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XX林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刑期过半,出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利文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汤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