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商初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徐红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徐红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066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557号。负责人高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志坚,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徐红为保险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哲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