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法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崇才邓17人与被执行人黎有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崇才,韦崇文,韦广波,韦崇日,韦广荣,王治华,韦崇仕,韦广芬,王代军,韦广发,韦崇镇,韦崇能,韦崇来,韦广书,王代斌,韦崇良,韦广映,黎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荔法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韦崇才。申请执行人韦崇文。申请执行人韦广波。申请执行人韦崇日。申请执行人韦广荣。申请执行人王治华。申请执行人韦崇仕。申请执行人韦广芬。申请执行人王代军。申请执行人韦广发。申请执行人韦崇镇。申请执行人韦崇能。申请执行人韦崇来。申请执行人韦广书。申请执行人王代斌。申请执行人韦崇良。申请执行人韦广映,被执行人黎有良。本院在执行韦崇才、韦崇文、韦广波、韦崇日、韦广荣、王治华、韦崇仕、韦广芬、王代军、韦广发、韦崇镇、韦崇能、韦崇来、韦广书、王代斌、韦崇良、韦广映申请执行黎有良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已采取执行措施依判决内容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广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