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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二初字第0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唐朝进与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朝进,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060-2号原告:唐朝进。委托代理人:梁建云,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朝进诉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50万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