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徐XX与裴X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073号原告徐某某,女,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代理人刘伟,锦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裴某某,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崔成森,锦州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白 兰代理审判员 任桂娟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