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胡珏箫与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鼎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珏箫,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鼎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胡珏箫。被告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龙志平,职务不详。被告四川鼎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珏箫诉被告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鼎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珏箫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珏箫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珏箫撤���对被告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鼎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3元,由原告胡珏箫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薛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意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