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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胡珏箫与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鼎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珏箫,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鼎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胡珏箫。被告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龙志平,职务不详。被告四川鼎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珏箫诉被告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鼎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珏箫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珏箫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珏箫撤���对被告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鼎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3元,由原告胡珏箫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薛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意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