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市刑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覃明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覃明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591号罪犯覃明豪。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明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48951元。被告人覃明豪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以(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依法核准对覃明豪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5日交付执行。2010年7月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6月16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2月15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覃明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覃明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表扬;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2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4.97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明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明豪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48951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9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秦增儒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