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浏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唐卫刚与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卫刚,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浏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唐卫刚。被告皋华。原告唐卫刚与被告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卫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皋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卫刚诉称:2014年8月12日,被告皋华向原告唐卫刚借款现金35000元,原告唐卫刚预先扣除3000元利息后将32000元现金交给被告皋华。借款时间为2014年晚上,地点在浏河e时代网吧门口外。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皋华归还借款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皋华负担。被告皋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原告唐卫刚在网吧玩游戏时认识被告皋华。之后,被告皋华自称有房子一套,并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唐卫刚借款。2014年4月初,被告皋华向原告唐卫刚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款10000元的借条1张,原告唐卫刚当场预先扣除500元利息后将9500元现金交给被告皋华。2014年4月15日被告皋华向原告唐卫刚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款15000元的借条1张,原告唐卫刚当场预先扣除1500元利息后将13500元现金交给被告皋华。2014年7月9日,被告皋华向原告唐卫刚借款10000元,原告唐卫刚当场预先扣除1000元利息后将9000元现金交给被告皋华。同时,被告皋华将上述前两次借款的借条收回,将本案中三次借款归并重新向原告唐卫刚出具借款35000元的借条1张,载明“今借唐卫刚现金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到期还款日2014年8月12日”,同时签署自己姓名、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并捺手印。综上,被告皋华向原告唐卫刚实际借款数额为3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唐卫刚提交的借条、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借记卡明细对帐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基于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实践性合同的性质,结合原告唐卫刚提供的借条和原告唐卫刚的陈述,可以证实被告皋华向原告唐卫刚实际借款32000元的事实。被告皋华拖欠借款不还,责任在被告皋华,故对原告唐卫刚要求被告皋华立即归还借款3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皋华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唐卫刚借款32000元。上述款项直接给付原告唐卫刚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市支行营业部,账号:45×××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皋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按照负担额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永生审 判 员 王云超人民陪审员 毛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浦晶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