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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关则吕与卢佐有、梁水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则吕,卢佐有,梁水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46号原告:关则吕,男,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卢佐有,男,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梁水蕉,女,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则吕诉被告卢佐有、梁水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则吕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关则吕负担。代理审判员  简晓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俊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