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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劲光与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劲光,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娄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刘劲光,男。被执行人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郝车明。刘劲光申请执行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娄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娄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劲光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存款9400元,并及时交付申请人刘劲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娄烦县人民法院(2014)娄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