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苍南县天恩纸业有限公司与金昌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苍南县天恩纸业有限公司,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保字第19号申请人:苍南县天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799号。法定代表人:杨桂双。委托代理人:徐良所,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昌。申请人苍南县天恩纸业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金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金昌名下的坐落于××房屋,并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金昌名下的坐落于××房屋,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二年,自送达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