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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执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新生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罚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娄中执复字第7号申请复议人刘新生,男。申请执行人杨柏春,男。申请复议人刘新生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涟法罚字第45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称:申请复议人现在资金困难,不属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故请求本院撤销(2015)涟法罚字第45号罚款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杨柏春于向涟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娄中民一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是422689元,执行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了该案向被执行人刘新生发出执行通知书,经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先后履行了10万元。执行法院查实被执行人有以下财产可供执行,1、涟源市罗家佃茶厂有43.1平米的房屋。2、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双江街居委会3组有一幢二空门面六层加地下室的房屋,且有居委会主任的谈话记录证实。3、被执行人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双江街居委会3组有一幢二空门面六层加地下室的房屋开设宾馆,每天都有一定的收入。据此执行法院对申请复议人刘新生作出(2015)涟法罚字第45号罚款决定书,罚款金额为伍万元。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杨柏春与刘新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复议人刘新生有可供执行财产,而拒不履行(2013)娄中民一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执行法院作出的(2015)涟法罚字第45号罚款决定书,有理有据。申请复议人的理由不成立,其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刘新生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学军审 判 员  肖祥胜代理审判员  黎 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