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罗博文与王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罗博文。被执行人:王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6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琦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罗博文借款本金90万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罗博文利息234000元;三、承担本案件受理费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740元,以上款项共计1159140元。但被执行人王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琦银行存款115914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