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陈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王某某、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王某某,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陈民初字第32号原告祁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西北销售有限公司职工,住甘肃省永登县城关镇。被告魏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城关镇。本院在原告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魏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魏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4.50元,减半收取计3062.25元,由原告祁玉东负担。审判员 崔振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居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