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莲芝与被告袁维生、袁艳玲、袁维贵、袁秀玲、袁维同、袁永生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黄莲芝,女,193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伯党乡袁柿园村委。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中华,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维生,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伯党乡袁柿园村委。委托代理人苏醒,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艳玲,女,1958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伯党乡翟庄村。被告袁维贵,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车站北路北段。被告袁秀玲,女,1965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董店乡��台集。被告袁维同,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伯党乡袁柿园村委。被告袁永生,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伯党乡袁柿园村委。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莲芝与被告袁维生、袁艳玲、袁维贵、袁秀玲、袁维同、袁永生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莲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允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