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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夏某某,女,1984年8月11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