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川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先弟与达州市万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弟,达州市万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英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刘先弟,男,生于1936年8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袁大忠,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州市万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杨洋,经理。被告张英,女,生于1965年1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弟诉被告达州市万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6元,减半收取17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栀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