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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胡某某、张某某、莫某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莫某某,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5年2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莫某某,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5年2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本院审判员刘兆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黄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7日至12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伙同刘某(在逃)先后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栗树嘴村李某云开设的小卖店内、长矛仑砖厂内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三公”赌博。被告人张某某负责选取赌博场地、望风,胡某某负责打和、管理水钱。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莫某某加入赌场并负责打和。经查,2014年10月7日至12日抽取水钱至少6000元,2014年10月9日至12日,赌资数额至少52400元。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莫某某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某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2月13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平时一贯表现较好,犯罪行为及社会影响一般,监管条件及矫正环境一般,评估认为其再犯罪的风险一般,监管条件及矫正环境一般,评估认为其再犯罪风险一般,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在审理中,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莫某某均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证人文某照、文某、莫某英、罗某群、刘某爱、胡某林、吴某云、周某生、徐某强、李某云、黎某兰、莫某平、胡某光、文某仁、胡某田、邓某松、陈某新、唐某保、潘某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莫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胡某某、莫某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莫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平时表现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再犯罪风险较低,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胡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被告人莫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被告人张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兆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俐妍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