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周兵与王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兵,王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391号原告:周兵,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王强,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兵诉被告王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周兵负担。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