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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沈中平与海南阳光国际书画艺术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阳光国际书画艺术中心,沈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334-2号申请执行人海南阳光国际书画艺术中心。法定代表人母久灵。被执行人沈中平。申请执行人海南阳光国际书画艺术中心与被执行人沈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前,本院以(2013)龙民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沈中平(共有人沈中正)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秀中路XX号中平广场X幢XXX号50%房产,现到期需要续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沈中平(共有人沈中正)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秀中路XX号中平广场X幢XXX号50%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健雄审 判 员  许达海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邢海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