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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晋东国有资产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晋东国有资产管理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49号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武文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飞,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晋东国有资产管理处,住所地太原市晋安东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树军,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晋东国有资产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原市晋东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910元,减半收取41955元,由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锡文审 判 员  刘补年审 判 员  赵文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煜婧 来自: